(2016)皖1622民初2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陶锦华与刘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锦华,刘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354号之一原告:陶锦华,女,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刘晓华,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锦华诉被告刘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肖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