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凯,王德成,杨国芳,德阳市祥龙石油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313号申请人: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南320号。被申请人:吴凯,男,198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王德成,男,198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杨国芳,女,成年,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德阳市祥龙石油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小汉镇洛阳村。本院受理申请人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凯、王德成、杨国芳、德阳市祥龙石油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969531.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969531.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