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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11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张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411刑初27号公诉机关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抚顺市望花中心医院内一科主任,住抚顺市顺城区(户籍所在地:抚顺市顺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2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林森,辽宁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女,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抚顺市望花中心医院内一科护士长,住抚顺市望花区。因本案于2014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1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抚顺检诉刑诉[2015]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郝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于2010年3月至2013年10月,在分别担任抚顺市望花中心医院内一科主任、护士长期间,为完成抚顺市望花中心医院制定的医疗效益指标,达到骗取医保基金的目的,指使科室医护人员按照医院的授意,在内一科采取借用他人医保卡办理虚假住院的方法办理虚假住院共计319人次,骗取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保基金人民币756,474.86元。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并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某某辩称:我不懂法,公安机关找到我时,我才明白违法了。我们科室一共18人,每个人拿的数额是一样的,我借的卡将近20张,整个科室的犯罪数额由我和张某某承担责任,我觉得不公平。其辩护人林森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无异议。但对量刑发表如下意见:第一,被告人李某某构成自首,在公安机关找到她时,她如实进行陈述,对公安机关侦破此案起到重要作用;第二,对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数额应按照她实际借卡的金额来认定;第三,李某某在该起单位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不大。综上,建议综合考虑全案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辩称:这个事情不是我俩指使的,是院里告诉大家不达到指标就不给开工资,然后大家说住院80%都是在咱们科室,咱们也是干活的,为什么不给开工资,结果真就1、2个月没给开工资。然后大家就按照院里的指示做了,不是我和主任告诉大家必须借卡,那个数额是我们科室所有人的,不只是我和主任做的。经审理查明,抚顺市望花中心医院与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系医保协议关系。2010年3月至2013年10月期间,为完成医院制定的医疗效益指标,达到骗取医保基金的目的,抚顺市望花中心医院要求内设部门采取借用他人医保卡的方法办理虚假住院。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于2013年2月至2013年10月在担任内一科主任、护士长期间,指使内一科医护人员按照医院的授意,在内一科采取借用他人医保卡的方法办理虚假住院共计319人次,骗取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医保基金人民币756,474.86元。2014年2月17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望花区中心医院将被告人李某某传唤到案。2014年2月17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望花中心医院将被告人张某某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侦破报告、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举报信,表明2014年2月10日,公安机关接到张某1报案称:居住在抚顺市顺城区的工作人员荆某某,自2006年以来伪造虚假住院手续、制作虚假病志、凭借虚假住院发票骗取高额医疗保障金。2014年2月18日,公安机关在侦办“荆某某合同诈骗”案过程中,发现荆某某伙同李某某、张某某实施共同犯罪,凭借虚假住院发票骗取医疗保障金,数额巨大。故于当日在抚顺市望花中心医院内找到李某某,并带回刑侦支队进一步开展工作。2、合同书、补充合同书,表明抚顺市望花中心医院法人代表荆某某与曾某于2007年8月27日签订注资合同书及抚顺市望花区中心医院与赵某某于2007年11月6日签订补充合同书的事实。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表明抚顺市望花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为荆某某,主要负责人为荆某某。望花区新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为荆某某,主要负责人为祝某某。望花区工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为荆某某,主要负责人为张某2。4、工作证明,抚顺市望花中心医院提供的工作证明表明李某某职务为内一科主任,任职时间为2009年7月,经医院院长口头任命,所在科室为内一科,负责工作为在院长、业务副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内一科行政、业务、教学、科研工作。5、工作证明,抚顺市望花中心医院提供的工作证明表明张某某职务为内一科护士长,任职时间为1995年7月,经医院院长口头任命,所在科室为内一科,负责工作为在院长、业务副院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内一科护理工作。6、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经辽宁中华信会计事务所审计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共支付给抚顺市望花中心医院内一科的虚假住院患者统筹金额为756,474.86元,所涉及的虚假住院患者为319人次。(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1证言,我从1988年开始在望花钢厂医院工作,2000年我被医院安排到理疗室上班,2002年主属分离,改为望花中心医院,归望花区管辖,由企业单位变为事业单位,2006年院长荆某某和书记李某1强行让我待岗,理由是我所在的理疗室被医院取消了。我所在的医院最早是“抚顺特殊钢医院”,2002年改制为自筹自资的事业单位并且更名为望花中心医院,2004年,荆某某通过关系当选了望花中心医院的院长,当时的党委书记是李某1,2006年望花中心医院又改制为企业单位并且将医院承包给了一个叫赵某某的人,所得的利益分配是投资方分得90%,医院所得10%,承包期限是30年,从2006年医院承包给赵某某以后,荆某某是法人,该医院开始骗取国家社保资金。我比较了解望花中心医院新民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的情况,院方让每个职工每个月提供至少三张医保卡办理假住院,否则医院就不给开工资,职工每多提供一张医保卡,院方给多开100元钱奖金,或者提供价值200元钱的药品,医院的职工就从身边的亲戚朋友那借来医保卡,之后将卡交给各个科室的主任、护士长,并且由大夫制作虚假的病志及处方,由护士长制作虚假的护理记录,提供医保卡的员工自己先垫付住院费,之后主任、护士长凭住院费发票去院里找史会计结算垫付的住院费和奖金再交回给员工。实际上新民社区没有一个住院患者,而且医保卡没有开通医保划卡,新民社区办理假住院手续都是以院内内三科的名义划的医保卡,新民街道的主任是张某丙,护士长是庄某,新民街道以前的总负责人是祝某,2013年11月换成邱某某。另外工农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的造假情况也很严重,这里已经开通了医保划卡,正常办理医保住院,但那里的医生护士每天八点上班四点下班,周六日没有值班人员,根本就没有因病住院的患者和住院条件。工农街道的主任是孟某某,护士长是苟某某,以前的负责人是张某2,2013年换成齐某某。医院的外二科(工伤科)的医生和主任由董某某一个人兼任,他负责工伤患者住院手续的办理,他本人手里就有大量的工伤患者的医保卡,为大量工伤患者办理虚假住院手续并且制作虚假处方,套取大量的医疗保障金和工伤补助金,套取的保障金直接归到院里,工伤科每月会分得综合奖,董某某通过这种方式赚取好处费,并且倒卖药品,董某某还参与了望花区虚假的伤残鉴定及低保户虚假评定。外二科的主任就是董某某,护士长是王某某。现在有一种新技术,可以帮助我们医院工伤患者制作假病志和假收据,而且数额巨大,医院的相关负责人,包括荆某某、陈某、董某某都有权利给患者转诊到外地的医院,不需要住院,患者把造假的手续和收据拿到医院,最后到社保局报销,骗取高额的医疗保险,数额一般都在七万元以上。其他科室表面看都比较正常,实际很多都是作假的,患者周五住院,周一就办理出院,而且花费都在3000元左右,患者根本就没有疾病或者只是一般的轻微症状,而且反复住院或者常年住院。2、证人荆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抚顺市望花中心医院的院长,其对望花中心医院伪造住院手续骗取医保拨款的事不知情。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望花中心医院内三科实际就是新民社区服务中心,具体怎么办理假住院不清楚,都是由下属项某某和张某3负责。4、证人史某某证言,证明赵某某投资望花中心医院,其是赵某某的财务总监,工作关系是挂靠在望花中心医院,医院为其交保险,但其不为医院工作,其按照赵某某的指示核算基数指标,其未发现医院有骗保行为。5、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其于2005年任医院党总支书记,2007年10月,赵某某投资了500万和医院合作。大家对套保的事情都心知肚明,没有套保行为就不可能有这样的效益。有两个内科、两个外科和妇科有医保。套保需要通过医生,只有医生才能决定患者是否需要住院。6、证人颜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内一科的医生,出于医院领导压力,创收少就不给职工开工资,内一科每个人每月拿一张医保卡办理虚假住院,一般通过两种途径进行骗保:一是向科室职工亲属朋友借医保卡,统一交到李某某处,由李某某组织大夫写病志,护士长张某某写护理记录;二是利用认识的亲属朋友看病,降低住院标准给他们办理住院。其用颜某某、陆某某、李某某、颜某1、雷某某的医保卡办理过虚假住院。7、证人宗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望花中心医院内一科的医生,其用宗某某、闻某、张某某、蔡某的医保卡办理过虚假住院。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望花中心医院内一科工作人员,其用江某某、赵某某、朱某某的医保卡办理过虚假住院。9、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望花中心医院内一科的医生,2011年主任李某某和护士张某某给我安排每月借一张卡,到2012年、2013年,就让我每月借两张卡办理虚假住院,其用陈某某、雷某某、金某、夏某某、郭某某、陈某某、南某、张某某的医保卡办理过虚假住院。1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望花中心医院的医生,其用王某1、李某1、王某1、施某某的医保卡办理过虚假住院。11、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望花中心医院内一科的护士,借用过贺某、赵某2、邸某某、付某某、戈某某、孙某某、李某3、赵某3的医保卡办理过虚假住院。1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望花中心医院内一科的护士,借用过赵某4、彭某某、刘某3、王某3、刘某4、赵某5、赵某2、王某4、刘某4和齐某某的医保卡办理过虚假住院。1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望花中心医院内一科的护士,其用苗某某、曹某某、汤某、孙某4、付某某、曹某1和自己的医保卡办理虚假住院。14、证人乔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望花中心医院的内一科的护士,其用王某5、秦某某、乔某、王某2、王某6、郭某某的医保卡办理过虚假住院。15、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望花中心医院内一科的护士,其用徐某某、张某2、吕某某、梁某某、梁某1、解某某、吕某某、陈某、徐某、解某某、田某、魏某1、赵某3、姜某的医保卡办理过虚假住院。16、证人喻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望花中心医院内一科的护士,其用其母亲、喻某1、喻某2、高某某、杨某、杨某甲、张某5的医保卡办理虚假住院。1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望花中心医院内一科的护士,其用李某某、翁某某、耿某某、郝某某、张某2、邹某某、杨某4、张某5、刘某某、屈某某、郭某某、郑某、马某的医保卡办理过虚假住院。18、证人于某某、谢某、吴某某、赵某5、王某7、王某5、王某4、刘某5、那某某、江某某、李某4、吴某某、张某7、薛某某、孙某某、巴某、田某某、陈某、解某某、张某8、李某5、刘某5、于某1、马某某、徐某1、林某、张某9、王某5、姜某某、武某某、李某4的证言,证明这些人均把医保卡借给过他人,医保电脑系统显示其均在望花中心医院看过病、住过院,但公安机关经向其本人核实,其均表示未在望花中心医院住过院的事实。(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09年我任内一科主任,护士长是张某某,内一科有6个大夫,8个护士,共16人。我们医院为了提高经济收入,通过违规操作骗取社保基金。我们科室一是利用亲属朋友过来看病,降低办理住院标准,由护士给患者办理入院手续,住院后我们给患者开检查项目,实际上患者并没有做这些检查,之后我们通过电脑将价差项目上传到社保系统,二是我们科室每人手里都有1-2张医保卡,把卡交给护士长,由护士长统一办理住院,门槛费和住院费由持卡护士和医生垫付,再把收据交给护士长,每月结算按照收据返还垫付的人,最后护士长将住院病志统一上交,由我安排医生制作假病历。从2009年我到内一科当主任就有这种情况,但数量很少。2012年,副院长陈某来了以后就开始多起来。副院长陈某给各个科室下了指标,张某某说定在8、9万元,陈某说如果达不到指标,就不给开资。根据每个科室的创收金额,按照医院规定医院和我们科室4、6分得利润,我们科室再把分得利润的一半按科室人头数平均分发,剩余的一般按照主任2.0、护士长1.5、医生1.2、护士1.0的权重比例分配,最后护士长将科室员工所得奖金列出清单让科室人员过目,没有异议后上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将基本工资和奖金一起打入员工工资卡。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006年转企以后,院里已经有人用这种方式进行骗保,荆某某院长知道以后默许了,而且为了创收提倡我们这么干,投资方赵某某好像也同意我们这么干,陈某来了以后开始给我们下达各项指标,而且明确表示让我们必须通过这种方式创收,所以骗保这种行为在陈某来了之后就更加猖狂了,如果不接受这种方式,不按他说的办理就让谁下班。陈某告诉我们医院每个员工每个月必须提供至少三张医保卡,如果达不到就不给开工资,严重的还会被辞退。有时候来病人或者科室内部人员需要开药或者看病,我们就会拿我们手里的卡办理住院手续,有的时候员工自己带患者去办住院手续,有的时候卡会交给我或者李某某,我们办理住院,之后拿住院手续去找李某某,李某某分配哪个大夫制作虚假病志、处方,由当班护士制作虚假的护理记录,门槛费和住院费由持卡的员工先行垫付,之后把收据交给我,院里发奖金以后再按收据报销给员工。科室分配奖金是我和李某某决定的,奖金的一半先按人头平分,另一半扣除垫付的住院费、报销费之后按照职位比例分配,我们制定好分配方案后报给院里,院里直接按照比例将钱连同工资打到卡里。我用张某1、朱某某、张某2、赵某1、周某某、闫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卡和我的卡办理过虚假住院。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作为抚顺市望花中心医院内一科的主任和护士长,明知医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医保基金,仍按要求协助实施上述行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主张其构成自首一节,因被告人李某某系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望花中心医院将其传唤到案,而非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因此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经社区评估,对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震审 判 员  纪静人民陪审员  苏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于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