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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郝才生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才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484号原告:郝才生,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公司。住所地:新绛县盛世家园小区东门。负责人:郝桂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栋,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才生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方七日补交案件受理费1684元,但原告方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68元,原告已交纳1684元,退还原告一半。审判长  王彦萍审判员  王小坚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一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