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高维全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维全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5刑初59号公诉机关穆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维全,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穆棱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穆棱市。2013年8月15日,因本案被穆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穆检诉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维全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金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维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维全系穆棱市莲河煤矿业主,在煤矿生产经营期间为多购买雷管炸药,于2009年7月16日,到穆棱市八面通镇二百货门前找到刻制印章人,让其伪造穆棱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章,并模仿煤监局工作人员审批签字,制作出穆棱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审批表,用于去公安机关购买雷管和炸药。2009年7月21日,被告人高维全被公安机关传唤后抓获。检察机关就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举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穆棱市公安局鉴定结论书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高维全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高维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没有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维全系穆棱市莲河煤矿业主,在经营穆棱市莲河煤矿期间,为多购买雷管和炸药,于2009年7月16日,到穆棱市八面通镇二百货门前找到一名流动刻制印章人,让其伪造穆棱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章,并模仿该局工作人员审批签字,制作出穆棱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审批表。次日,被告人高维全持伪造的审批表到穆棱市公安局审批,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2009年7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高维全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穆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物证被告人高维全伪造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审批表,书证穆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明、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穆棱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牡丹江顺安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证明,穆棱市公安局爆炸物品购买证,穆棱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证明,穆棱市公安局下城子派出所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证人耿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姜某某、刘A、刘某B、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高维全的供述;穆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穆)鉴(文)字[2009]03号文件检验鉴定书及说明等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均系公安机关依法采制,具有合法性,各证据间可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具有客观性及关联性,本院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维全指使他人刻制穆棱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章,伪造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审批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高维全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的指控意见成立。被告人高维全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维全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桂菊审 判 员 王连润人民陪审员 楚孝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芦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