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7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余学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余学友,刘媛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7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招商银行南昌分行零售信贷部。负责人:陈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学友,男,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现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刘媛燕,女,1971年1月6日生,汉族,现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15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以(2016)赣0103执保43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媛燕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南京东路1515号凯美怡和花园A03栋三单元302室房产,并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刘媛燕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南京东路1515号凯美怡和花园A03栋三单元302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廖子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