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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磊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晶,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511号自诉人:蒋晶,女,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人:刘磊,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自诉人蒋晶以被告人刘磊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31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蒋晶以被告人刘磊以全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蒋晶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蒋晶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会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丹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