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丁德宝、钟承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德宝,钟承干,钟轩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01号申请执行人:丁德宝,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钟承干,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钟轩盛,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系钟承干儿子。申请执行人丁德宝与被执行人钟承干、钟轩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125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德宝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21150元。本院在执行丁德宝与钟承干、钟轩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陈汇泉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 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