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庆彬、陈建与徐州宏邦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庆彬,陈建,徐州宏邦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监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庆彬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建委托诉讼代理人:鹿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宏邦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青关于再审申请人张庆彬与被申请人陈建、徐州宏邦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徐民终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庆彬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葛 文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