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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苏伟宏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伟宏,林凌鹏,陈秀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729号申请执行人苏伟宏,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林凌鹏,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秀蓉,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苏伟宏与林凌鹏、陈秀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凌鹏、陈秀蓉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林凌鹏、陈秀蓉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林凌鹏、陈秀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苏伟宏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凌鹏、陈秀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驰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志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