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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责任公司莒县支行。被执行人王彦东,男。被执行人王朋营,男。被执行人盛日松,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6)鲁1122民初497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款36880.1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缴纳50656元及利息,(执行费656元),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将上述执行款发放给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责任公司莒县支行与王彦东、王朋营、盛日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