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张树维与东丰县二龙保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维,东丰县二龙保利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5号原告张树维,男,1995年2月4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东丰县二龙保利砖厂,住所地东丰县二龙山乡。法定代表人于海波。原告张树维诉被告东丰县二龙保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张树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树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国军审判员 潘显波审判员 牟晓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