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2116号原告:孙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被告:魏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查明,原、被告于某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某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取名魏某,现已成年。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为本案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魏某某自愿离婚。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魏某某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