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0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河南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河南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10287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98年4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河南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徐某。原告李某诉被告河南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2016年4月28日起达成劳动关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2500元工资,但2016年至2017年3月19日被告未支付拖欠工资,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3600元;二、判令被告担全部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承认欠原告工资的事情,不应该单独起诉我个人,还应该起诉张国领。经审理查明:一、原告系被告公司员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月工资标准为2500元。2016年2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原告工资合计22500元,被告未发放。经原告等众多员工催要,2017年1月19日,被告公司另一股东张国领向原告等员工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某公司所欠所有员工工资,于2017年元月23日上午12点止结清。”2017年春节前,被告支付了原告4000元,春节后被告又支付原告4900元。剩余13600元被告拖欠至今未支付。二、2016年3月17日,李某作为申请人为与被申请人某公司拖欠工资问题,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2016年3月17日,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未提供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作出金劳人仲不字[2017]203号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同日,原告收到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后不服,遂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公司工作,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原告工资。原告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某服务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工资1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河南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员 安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若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