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甘肃省牧工商联合总公司中山路供热站和高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牧工商联合总公司中山路供热站,高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678号原告:甘肃省牧工商联合总公司中山路供热站,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张文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生,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系甘肃省牧工商联合总公司中山路供热站职工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甘肃省牧工商联合总公司中山路供热站诉被告高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甘肃省牧工商联合总公司中山路供热站于2017���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省牧工商联合总公司中山路供热站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甘肃省牧工商联合总公司中山路供热站提出对被告高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省牧工商联合总公司中山路供热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甘肃省牧工商联合总公司中山路供热站承担。审判员 潘志翔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萍花????????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