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祁连民与孝感世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艳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连民,孝感世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艳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981号原告:祁连民,男,195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所: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梅,孝感市孝南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孝感世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乾坤大道乾坤写字楼2403-2404。法定代表人:李艳其,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李艳其,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所:孝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祁连民与被告孝感世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艳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祁连民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连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连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由原告祁连民负担。审判员 周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心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