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田某与郭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郭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942号原告:田某,女,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被告:郭某,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田某与被告郭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田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权利,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3000元,原告田某已预交,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吴红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仰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