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露与苗芝平、张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露,苗芝平,张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690号原告:刘露,女,汉族,1990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苗芝平,男,汉族,1976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张玮,男,汉族,1971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刘露与被告苗芝平、张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刘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露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