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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81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朝辉与王焘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辉,王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81执405号申请执行人:王朝辉,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津市市。被执行人:王焘,男,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汉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朝辉与被执行人王焘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焘送达了执行文书,责令王焘应向王朝辉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132万元;王焘自2016年6月起以2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向王朝辉支付利息,直至200万元借款本金偿清为止。王焘还应负担受理费33360元及申请执行费35933元。王焘收到本院执行文书后,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履行,也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2017年1月11日本院以被执行人王焘未如实申报财产及拒绝履行为由分别对其拘留15日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王焘于2017年2月6日委托其亲友向申申请执行人王朝辉偿还10万元,并承诺积极想办法履行完毕。现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确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