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江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江丽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2671号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曾戈,行政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虎,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婷,女,公司员工。被告:江丽霞,女,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1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兴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