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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执恢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兴化、黄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兴化,黄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窗体顶端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恢242号申请执行人林兴化,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古田县。被执行人黄光华,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执行林兴化与黄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黄光华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建泽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林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郑雅雅窗体底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