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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9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常青巧与张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青巧,张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常青巧,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管头镇。被执行人:张爱军,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尉庄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青巧与被执行人张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爱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爱军支付申请执行人常青巧20230元。但被执行人张爱军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院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爱军的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3月23日将被执行人张爱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常青巧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爱军的财产状况不持异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常青巧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张爱军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张爱军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常青巧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崔喜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