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紫涵玩具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义乌市紫涵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4222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号***房。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紫涵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毛竹园村*幢*号。法定代表人:张全军。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紫涵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涵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原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紫涵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原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享有的名称为《喜羊羊Basic版》(登记证号:粤作登字-2014-F-00007204)美术作品发行权的产品;2.判令被告立即销毁侵害原告上述美术作品发行权的产品;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依法定赔偿,含合理费用)。事实与理由:自2005年起原告陆续出品《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动画片在全国两百多个专业少儿频道和电视台全面开播后,深受观众喜爱,取得了较高的收视率和点击量。通过十来年的推广运营,动画片中的“喜羊羊”、“美羊羊”、“灰太狼”、“红太狼”、“小灰灰”等动漫形象具有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和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并先后获得国内外诸多大奖,如多次获得广东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多次获得上海电视节“白玉兰”金银奖、多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颁发的“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等。原告已取得《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动画片中“喜羊羊”、“美羊羊”、“灰太狼”、“红太狼”、“小灰灰”等诸多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在服装、玩具、图书、影音及电子设备等多个领域将其授权给合作公司使用,已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效益及经济利益。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侵害原告享有的《喜羊羊Basic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遂成此诉。被告紫涵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了涉案美术作品《喜羊羊Basic版》的作品登记,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4-F-00007204,该作品已通过动画片放映的方式公开。被告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5日,经营范围为玩具(不含印制)生产、销售。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6年6月3日在被告于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的网店内点击“2015年新款喜羊羊闪光刀剑美羊羊发光投影剑儿童热卖玩具批发”产品链接,购得被诉侵权产品玩具刀剑8个,单价为6.50元/个,加运费共花费60元。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对上述网络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原告为本案聘请了律师。原告涉案美术作品整体呈卡通羊的形状,其头部有两只角,毛发较为浓密,基本覆盖整个头部,前额中间有一绺刘海微向右卷曲,眉毛较细呈弯曲状,眼睛较大,脖子上系有铃铛,手臂与腿较短小,头部与其身体比例约为1:1,脚上穿鞋(见附图一)。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系玩具刀剑,刀柄处为一个卡通羊的形状,与涉案美术作品相比对,基本相同(见附图二)。上述事实,有企业基本信息打印件、版权登记证书公证书、购买公证书及封存实物等证据及原告庭审陈述在案证明,足以认定。原告还向本院提供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该判决书被告及被诉侵权作品均与本案不同,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足以认定其系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且该作品已通过播放动画的方式予以公开,其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上的卡通形象与原告涉案美术作品形象整体造型和局部特征上基本相同,通过综合判断,本院认定其与原告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且被告未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实际获利,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尤其考虑到侵权产品价格较低的具体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含合理开支)。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紫涵玩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美术作品《喜羊羊Basics版》(作品登记号:粤作登字-2014-F-00007204)著作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被告义乌市紫涵玩具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含合理开支);三、驳回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义乌市紫涵玩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账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郑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万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