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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5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明波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支公司城关营业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曲靖市分公司、张加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5民初1156号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对原告李明波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支公司城关营业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曲靖市分公司、张加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云0325民初1156号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云0325民初1156号中第八页正数第五行“其余人民币元”漏写,补正为“其余人民币23211.56元”。二、(2016)云0325民初1156号中判决项下第二项中“人民币5364元(陆仟壹佰陆拾肆圆整)”误写,补正为“人民币5364元(伍仟叁佰陆拾肆圆整)”。审 判 长  马 浩人民陪审员  卢正清人民陪审员  范玉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余 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