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3民初9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方捷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方捷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929号之二原告:天津市方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良王庄乡四小屯村。法定代表人:刘桂起,总经理。被告:天津天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腾旺道6号。法定代表人:申福祥,董事长。上述双方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结案,该案(2017)津0113民初9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本院(2017)津0113民初929号民事调解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告银行存款446595.96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本院开户:中国农行银行天津市北辰支行营业部。账号:×××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迎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