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406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某1与黄某2、黄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40615号之一原告:黄某1,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黄某2,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住。被告:黄某3,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黄某4,男,195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1诉被告黄某2、黄某3、黄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证据不足,原告黄某1于2017年6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保全费920元、公告费9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黄某1负担。审 判 长 伍利群人民陪审员 姚元琴人民陪审员 向平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