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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浙江屹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双辉厨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屹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双辉厨具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2499号原告:浙江屹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望溪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148614738E。法定代表人:潘国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凤斌,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双辉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绿谷大道***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100000066306。法定代表人:胡连升。原告浙江屹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双辉厨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屹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屹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57元,减半收取6028.50元,由原告浙江屹立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邬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叶霁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