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薛亮与朱存良督促程序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亮,朱存良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皖1322民督4号申请人薛亮,男,1969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申请人朱存良,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申请人薛亮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薛亮称:2015年被申请人朱存良欠其工资款35620元,并立有欠条一份,后被申请人朱存良偿还1000元,尚欠34620元。要求被申请人朱存良给付申请人薛亮工资款3462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朱存良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薛亮工资款34620元。申请费222元,由被申请人朱存良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全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雅丽(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