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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薛亮与朱存良督促程序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亮,朱存良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皖1322民督4号申请人薛亮,男,1969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申请人朱存良,男,1970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申请人薛亮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薛亮称:2015年被申请人朱存良欠其工资款35620元,并立有欠条一份,后被申请人朱存良偿还1000元,尚欠34620元。要求被申请人朱存良给付申请人薛亮工资款3462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朱存良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薛亮工资款34620元。申请费222元,由被申请人朱存良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全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雅丽(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