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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81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蒋某、杨某婚约财产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某,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81财保1号申请人蒋某,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被申请人杨某,女,199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申请人蒋某为与被申请人杨某婚约财产纠纷,申请人准备起诉。因情况紧急,为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杨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潘柏成坐落于德兴市银城街道银城南路90号江南名邸2号楼4单元701室的房屋(德房权证德兴市字第××号)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潘柏成坐落于德兴市银城街道银城南路90号江南名邸2号楼4单元701室的房屋(德房权证德兴市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将被申请人杨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詹志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龚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