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蔡晶、蔡彪与被告黄小凡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晶,蔡彪,黄小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472号原告:蔡晶,女。原告:蔡彪,男。被告:黄小凡,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清,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蔡晶、蔡彪与被告黄小凡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蔡晶、蔡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蔡晶、蔡彪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晶、蔡彪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蔡晶、蔡彪负担。审判员 黄龙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梦乔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