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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20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崔学国与匡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学国,匡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20132号原告:崔学国,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被告:匡志强,男,195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崔学国诉被告匡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学国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崔学国负担。审 判 长  朱 萍审 判 员  许 颢人民陪审员  崔凤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方倩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