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1808卢海波与宋���超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成超,卢海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1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成超,男,1990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海波,男,1972年8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上诉人宋成超因与被上诉人卢海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4民初6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本院依据上诉人提供的地址,于2017年5月17日以法院邮寄方式向上诉人发出开庭传票等材料,通知其于2017��5月31日上午9:30到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该邮件于2017年5月19日妥投。但是,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为600元,由上诉人宋成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霞审判员 汪家元审判员 王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静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