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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5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臣与重庆桥胜服饰砂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臣,重庆桥胜服饰砂洗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5229号原告:杨臣,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岑巩县。被告:重庆桥胜服饰砂洗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岔路口村屏山二队。法定代表人:胡毅,经理。原告杨臣与被告重庆桥胜服饰砂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衽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定于2017年5月31日9:30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杨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杨臣承担。审判员  刘衽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