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5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臣与重庆桥胜服饰砂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臣,重庆桥胜服饰砂洗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5229号原告:杨臣,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岑巩县。被告:重庆桥胜服饰砂洗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岔路口村屏山二队。法定代表人:胡毅,经理。原告杨臣与被告重庆桥胜服饰砂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衽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定于2017年5月31日9:30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杨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杨臣承担。审判员 刘衽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