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某1与马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1643号原告:马某1,男,194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被告:马某2,男,51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