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严桥镇尚礼社区坳口村民小组与杨国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桥镇尚礼社区坳口村民小组,杨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207号申请执行人:严桥镇尚礼社区坳口村民小组,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诉讼代表人:万长江,村民小组组长。被执行人:杨国林,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申请执行人严桥镇尚礼社区坳口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杨国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225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严桥镇尚礼社区坳口村民小组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国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严桥镇尚礼社区坳口村民小组租赁费153389元并承担诉讼费5150元执行费2201元,但被执行人杨国林至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就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阮道云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