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17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流与肖治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流,肖治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717-1号原告:刘流,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肖治超,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刘流与被告肖治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与被告肖治超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高 丽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人民陪审员 贾培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