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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珍付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珍付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4民特10号申请人杨珍付,男,1977年7月2日出生,苗族,住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绪,织金县法律援助中心少普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杨珍��申请宣告公民杨幺妹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珍付诉称:被申请人杨幺妹系申请人杨珍付之妻,于2002年8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查无音信,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杨幺妹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杨幺妹,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苗族,农民,户籍地贵州省××县××乡丙××村当××组,公民身份号码:。1996年杨幺妹与申请人杨珍付在织金县××乡丙××村当××共同生活,1998年1月19日生育长女杨俊兰,1999年10月30日生育次女王小梅,2000年9月14日生育长子杨庆。2002年,杨幺妹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被申请人杨幺妹与申请人杨珍付所生长女杨俊兰与次女王小梅已成年独立生活,长子杨庆一直由申请人杨珍付抚养。另查明,被申请人杨幺妹与申请人杨珍付在织金县××乡丙××村当××共同生活期间无财产。申请��杨珍付申请宣告杨幺妹失踪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2月14日在第691期检察日报发出寻找杨幺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幺妹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珍付与被申请人杨幺妹于1996年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申请人杨珍付与被申请人杨幺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合法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杨幺妹于2002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以上,符合宣告失踪条件,本院依法登报公告寻找,法定公告期满后仍无此人下落,申请人杨珍付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幺妹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杨幺妹在织金县××乡丙××村当××组无财产,不需要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幺妹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立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