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忠军与沈国柱、沈国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军,沈国柱,沈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3执386号申请执行人张忠军,男,1960年2月11日。被执行人沈国柱,男,1971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沈国斌,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忠军与被执行人沈国柱、沈国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3民初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振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振国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3民初2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