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行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小林与国家安全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行初651号起诉人刘小林,男,1954年6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起诉人刘小林向我院递交起诉状,状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以下简称:国家安全部)。起诉人诉称,其是国家安全部十二局工作人员,但在1991年无辜遭人诬陷有“叛逃”嫌疑,被国家安全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在被调查期间,起诉人被国家安全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辞退,但没有给起诉人任何正式处理文件,仅做口头宣告。2016年10月、11月、12月,刘小林三次向国家安全部纪检组领导和纪委反映情况。2017年1月10日,中国共产党国家安全部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对刘晓林相关诉求的答复》,认为:一、关于刘晓林受到所在局机关的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辞退问题结论。1997年12月9日,给予刘晓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已于1998年2月6日经国家安全部人事局批复同意。经复核,维持对刘晓林的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辞退处理不变;二、关于李君君受刘晓林株连的问题结论。李君君没有受到刘晓林的株连。希望李君君主动配合北京局办理相关手续;三、关于刘晓林要求原单位偿还辽宁兴城法院对北京市翔迅电子技术公司强制执行的89万元和被兴城法院扣押的5万元问题。该问题与原单位无关。起诉人认为,国家安全部的不公对待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诉至我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国家安全部于2017年1月10日出具的《对刘晓林相关诉求的答复》。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起诉人所诉行为是中国共产党国家安全部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属于党的机关作出的行为,本案不存在行政争议,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小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晓巍审判员  许广会审判员  黄小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