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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夏志咏挪用公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志咏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360号罪犯夏志咏(又名夏志勇),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中专文化,原任中牟县九龙镇政府村帐镇管办公室出纳。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1)牟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夏志咏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赃款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1月23日起至2023年1月2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3月1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对夏志咏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夏志咏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夏志咏在担任中牟县九龙镇政府村帐镇管办公室出纳期间,经与他人预谋后,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计397万元用于李连杰从事营利性活动,案发后,尚有251万元没有归还。2.2008年3月14日,马小兴找到夏志咏预谋后,挪用夏志咏账户上的公款10万元,用于马小兴偿还个人营利性活动的贷款。该款已于2008年3月29日归还九龙镇村帐镇管办公室。夏志咏系主犯。罪犯夏志咏2014年5月获得1次记功;2014年10月、2015年3月、2015年9月、2016年2月、2016年7月、2017年1月共获得6次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优秀、良好、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夏志咏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虽获一定奖励,但大部分赃款尚未追缴,未消除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志咏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雅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