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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与陈杰平、翁丽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陈杰平,翁丽艳,陈文强,陈军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176号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大吉村龙漳路88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0349040U。主要负责人:苏淼,该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德,男,该行员工。被告:陈杰平,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翁丽艳,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文强,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军玲,女,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与被告陈杰平、翁丽艳、陈文强、陈军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撤回对陈杰平、翁丽艳、陈文强、陈军玲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国 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林倩(代)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