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民终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周明珍与俞佃台、俞正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佃台,俞正达,周明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1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佃台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正达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梅,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明珍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峰(系周明珍儿子),男,1986年11月27日生,汉族,公务员,住连云港市开发区。上诉人俞佃台、俞正达因与被上诉人周明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俞佃台、俞正达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俞佃台、俞正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俞佃台、俞正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俞佃台、俞正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周兴国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