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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执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与杨佑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杨佑林,姚翠珍,蒋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负责人:宋庆波,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俊,律师。被执行人:杨佑林,男,生于1965年3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姚翠珍,女,生于1968年9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蒋文君,女,生于1975年7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366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申请执行杨佑林、姚翠珍、蒋文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由杨佑林、姚翠珍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8446.99元及截止2016年10月31日的利息、罚息10821.5元,并从2016年11月1日起以208446.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蒋文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2295元、执行费3223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杨佑林的银行存款予以限额冻结。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佑林、姚翠珍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181执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黎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