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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韩香春、马善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香春,马善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170号申请人:韩香春,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菏泽市。被申请人:马善臣,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菏泽市。原告韩香春与被告马善臣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韩香春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善臣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韩香春以其名下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香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善臣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振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