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韩香春、马善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香春,马善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170号申请人:韩香春,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菏泽市。被申请人:马善臣,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菏泽市。原告韩香春与被告马善臣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韩香春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善臣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韩香春以其名下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香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善臣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振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