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1022号原告:赵某,女,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刘某,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烟台市福山区。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胡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