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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吉林泛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创世实业有限公司执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泛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洪武实业有限公司(原长春洪武实业有限公司),神州企业家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联络金服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泛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代表人吉林泛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杨光。被执行人吉林省洪武实业有限公司(原长春洪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贾文宇,董事长。第三人神州企业家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五号院1号楼(天圆祥泰大厦)24层02室。法定代表人左安一,执行董事。第三人北京联络金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9号1204。法定代表人陈理,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泛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创世实业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3)长民四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林省洪武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补交其认缴的人民币3100万元注册资本金、迟延履行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96800元、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吉林省洪武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泛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2017年5月12日,神州企业家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联络金服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代替被执行人吉林省洪武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相关义务即代替被执行人履行欠缴的注册资本金3100万元、案件受理费196800元、迟延履行利息7524347元、执行费106121元。经审查,上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长民四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吉林省洪武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泛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艾晓莹代理审判员  舒海波代理审判员  聂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谢铁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