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民初8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可强与李艳华、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可强,李艳华,郭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8646号原告李可强,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伟兵,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艳华,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被告郭杰,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李艳华,系夫妻关系。本院受理原告李可强诉被告李艳华、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可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可强负担。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