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素粉与张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粉,张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847号原告:王素粉,女,1935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告:张涵,男,1997年12月1日生,汉族。原告王素粉与被告张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素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王素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雪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鹏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