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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素粉与张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粉,张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847号原告:王素粉,女,1935年12月13日生,汉族。被告:张涵,男,1997年12月1日生,汉族。原告王素粉与被告张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素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王素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雪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鹏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