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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催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新大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4428124-4法定代表人:吕呈,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斌照,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持有的号码为、票面金额为10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耐和实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开发区支行,收款人为浙江旭川树脂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7日,到期日为2017年3月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旭勇审 判 员 李 斌审 判 员 谷锡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