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章钦晰与潘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钦晰,潘惠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1876号原告:章钦晰,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和红,男,1974年5月1日出示,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系原告亲属。被告:潘惠锋,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章钦晰与被告潘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章钦晰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钦晰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钦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钦晰承担。审判员 计丽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雁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