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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章钦晰与潘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钦晰,潘惠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1876号原告:章钦晰,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和红,男,1974年5月1日出示,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系原告亲属。被告:潘惠锋,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章钦晰与被告潘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章钦晰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钦晰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钦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钦晰承担。审判员  计丽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雁斌 微信公众号“”